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海德路7号昌茂澳洲园小区12-2-103
电话:13337555949
邮箱:2531195046@qq.com
1、 “税前分割”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配后征税的原则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分配比例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的所得和合伙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但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返还的利息和股息。即每一纳税年度合伙企业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余额。总收入是指合伙企业因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产品)、经营、服务、工程价款、出租或者转让财产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每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的,合伙企业a的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B的再投资纳税人。
3、 合伙企业收入分配比例
根据通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海南五金机电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协商不成的,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以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人数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