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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税率的变化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并为建筑工程合同,税率由原来的万分之五和万分之三统一调整为 万分之三。
2、运输合同、承揽合同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下调为万分之三。
3、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下调为万分之三。
4、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其它账簿不再征税。
5、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三变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6、删除权利许可证照税目。
7、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税目和证券交易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二、新增三项内容
1、新增四项免税凭证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增印花税扣缴义务人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 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增加“证券交易”税目,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征收印花税。
三、取消三项内容
1、取消尾数规定,据实计税纳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 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法》予以取消,实行据实计税纳税。
2、取消部分应税凭证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的规定。
3、取消原有罚则,按征管法执行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 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