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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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小经营店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小经营店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等生鲜乳饮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条 申请小经营店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a

(二)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 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登记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登记,7个工作日内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登记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五条 经营事项发生变化的,小经营店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小经营店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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